11月1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肇事车辆驾驶人贺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0412.5元,肇事车辆买受人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2676.8元,肇事车辆出卖人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
2013年11月27日,被告刘某购买一辆凯迪拉克小轿车,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投保了自2013年11月30日始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013年12月24日,被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买卖协议,并将此车辆交付给被告朱某。2014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朱某的朋友贺某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此车途经彭泽县博文路中心路口时,撞倒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驾车逃逸,造成原告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贺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为该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由被告贺某负全部责任。
原告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第二日转入九江一七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2月28日,原告共用去医疗费332829.3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贺某共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7500元,被告朱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支付医疗费10000元。后原告以家庭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2014年2月28日前的损失共计36551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万元,此款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贺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掌控的机动车被无驾驶资格的贺某驾驶上道,未尽到管理责任,对后续发生的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与被告朱某以买卖方式转让了该肇事车辆,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刘某对已交付后的车辆所发生事故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原告的伤情及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彭泽法院网讯 作者:周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