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热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5208|回复: 11

彭泽:女汉子家暴动刀 男子将离婚视为解脱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8-26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u=3130934810,1588201609&fm=23&gp=0.jpg
本网讯(何方瑜) 因为家有“女汉子”,丈夫被打得鼻青脸肿,甚至皮开肉绽,将离婚视为解脱的捷径。可是自称经历家暴的刘先生却在10月21日接到了法院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书。
刘先生是江西省彭泽县马当镇人。据刘先生介绍,他与妻子李女士结婚七年,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婚前对妻子性格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执。今年9月中旬,刘先生与李女士发生争吵后,李女士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将刘先生左手臂砍伤,并拿汤碗砸破刘先生额头。刘先生表示,自己再也无法忍受妻子火爆的脾气,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而戴着黑框眼镜,看起来文静、秀气的李女士则答辩称,刘先生经常不回家,不照顾孩子,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9月中旬双方确实发生了争吵,但凭我一个瘦弱女子的力量,不可能对身高力壮的刘先生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刘先生起诉我对其实施家暴与事实不符。
刘先生为证明受伤的情况,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及受伤后拍摄的照片6张。据病历记载,患者前额有长2-3厘米开放性伤口,边缘不整齐伴出血;左臂有4厘米的开放性伤口伴出血。从刘先生提供的照片来看,其额头与左手臂伤口与病历描述一致,身上所穿衣服也有血迹。
彭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诉称遭遇李女士家庭暴力,并提交了门诊病历及照片等予以佐证,但刘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刘先生提交的证据证明的范围十分狭窄,虽然可以证明其受伤害的事实,但仅仅从该证据上无法考证刘先生受伤的时间,也不能证明该伤情是李女士造成的。双方均认可发生争执的时间是今年9月18日晚,而刘先生去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时间为9月21日,因此法院无法仅凭上述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李女士否认其有伤害刘先生的行为,认为夫妻发生争吵是生活中的正常磨合,其与刘先生的感情尚未破裂。在刘先生不能进一步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该案案情,从维护社会与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法官释法:打官司,说白了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先生提出了与李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而该请求是以刘先生主张李女士对其实施家暴导致感情破裂为依托。因此对是否存在家暴的事实,刘先生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刘先生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提出主张,则其应承受对其不利的判决。
原标题:男子自称遭遇家暴 起诉要与“女汉子”离婚
来源:光明网
发表于 2014-8-26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女汉子{:1_249:}{:1_249:}{:1_249:}{:1_24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这女人也太强势了吧!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1_249:}好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7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这还是女人吗?都说女人是水做的我看是铁水做的吧!赶紧离婚,再不离小命都保不住了!{:1_249:}{:1_249:}{:1_24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8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这就是女汉子....哈哈哈...{:1_24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2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男人你也有点用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8-3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1_249:}{:1_249:}{:1_24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彭泽热线 免责声明 本站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个人 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
本站不对网友所发言论的真实性做出评价,也无权删除(反动、色情、政治、垃圾广告帖等除外)
假若內容有涉及侵权,请立即联络我们。我们将立刻从网站上刪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致最深的歉意。
本站法律顾问: 陈银山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