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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一男子犯抢夺罪不悔改 猥亵强奸多名女子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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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Set.1面包车里作案

       2012年8月9日晚9时许,一道闪电划过天空,倾盆大雨从天而降。汪姑娘环顾四周,无奈地撑起了雨伞,下了楼梯,往大马路上走去。

       炎炎夏日,忽有一场大雨来袭,汪姑娘心中倍感凉爽惬意。她本要到单位去值晚班,此时到也不着急打车,心想在这雨中漫步,也别有一番滋味,于是就撑着雨伞往新桥头方向缓缓步行,心想到了那里在坐厂里的班车上班。

        走到开发区冷冻厂附近,一位陌生男子忽然从背后拉了拉王姑娘的雨伞,“你…你好,能帮我个忙吗?”那男子约30多岁,穿着深色短袖衬衫和牛仔裤,说话有些口吃。汪姑娘回头一看,那男子接着说:“我..我的车子坏了,夜太黑,看不清楚,能…能帮我打个手电筒吗?”说着就把手指向路边的一辆银色面包车。

       汪姑娘看了看手表,发现离上班时间还早,又心想助人为乐也算是美德一件,于是就答应了那名男子帮他修车。两人走到马路边,男子急急忙忙地打开面包车后备箱,在里面翻找手电筒。过了几分钟,见他还没翻出来,汪姑娘有些急了,就从包中拿出了自己的手电筒,对那男子说道:“我带了手电筒,就拿我的照算了。”男子欣然应允。

       随后,那男子就站在车外半个身子从后门探进车内,在里面摆弄一些螺丝。汪姑娘站在他身后,为他照明。过了几分钟,男子突然说:“你在后面照着挡住了光,不如你到车内去帮我照吧。”汪姑娘毫无警觉,就依言上了那辆面包车,坐在中间靠右的座椅上为那男子照明。

       过了两分钟,那男子突然也翻身进了车厢,随手就把打开的车门关上。汪姑娘还没反应过来,手中的手电筒已被他夺了过去。男子关掉手电筒,双手掐住汪姑娘的喉咙,喝道:“别说话,说话就弄死你!”接着就去拖自己的裤子。汪姑娘感到事情不对,急忙开始呼喊,男子二话不说,对着汪姑娘的脖子就挥了一拳,又喝道:“不要动,不要反抗!”

       在男子的胁迫之下,汪姑娘与他发生了性关系。

       Set.2强制猥亵

       2012年6月18日晚10时许,顾阿姨刚刚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满身疲惫的坐上了公交车回家。她在三中附近下了车,沿着龙开故道往家中走,走到向湖二路大概离家只有50米的地方,突然看见一位男子站在砖砌的矮房旁边“方便”。顾阿姨顿时觉得尴尬,于是加快了步伐。

       顾阿姨走到离那男子大约5米的位置,男子已方便完了,回身瞟了顾阿姨一眼。顾阿姨也隐隐约约看见他穿着一件白色衬衫和牛仔裤,年纪大约30多岁。她没想那么多,只自顾自地往前走。此时,那男子突然向顾阿姨飞奔过来,从身后一把抱住她。顾阿姨大喊救命,那男子就用右手掐住她的脖子,并喝道:“不要喊!”

       那男子拉住顾阿姨,把她往墙角上推,到了墙角边上,又拾起一块石头砸向顾阿姨的头部,又说道:“你不要反抗,我只是摸一下。”顾阿姨继续大声呼救,并用左手去抓那男子脖子上的红色吊牌。而那男子则一边用石头砸顾阿姨的头,一边用手摸她的胸部。两人挣扎扭打了一会儿,住在附近的人似乎听见了喊声,从楼上打起手电筒照向那男子。男子怕事情暴露,马上起身逃跑了。

       Set.3强制猥亵

       2012年7月16日凌晨,53岁的张大妈和她20多岁的女儿站在开发区路边上等车,当天晚上,她女儿要去小姨家过夜。张大妈是出来送行的。

       待女儿上了出租车后,张大妈独自一人走路回家,走到开发区某宿舍旁边的一条小巷子里,她隐约感到背后似乎有人在跟着她。张大妈回头一看,后面果然有一位男子。那人上身赤裸,肩膀上搭着一件衬衫,下身是一件牛仔裤。张大妈还没反应过来,那男子的右手已经拿着一块砖头砸向了她头部,紧接着左手又是一拳打到了她的左眼角。张大妈并不慌乱,也伸手去抓那男子的脸。两人在巷子里扭打起来。

       那男子年轻体壮,张大妈毕竟不是对手,一会儿就被他推到在地。张大妈倒地后,仍然用脚去踢那男子,男子则左手抓住了她的脚,接着又把手往上一伸,抓住了张大妈的裤子。然后,那男子大力一扯,把裤子扯了下来,伸手对张大妈进行猥亵。因为两人在扭打中各自受伤,男子身上也在流血,摸了几下后,他便起身逃走了。

       Set.4审判

       据警方调查,这三起案件系同一人所为,此人姓谢,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案发时,在我市一家公司当货运司机,尚在试用期内。据其公司领导透露,谢某性格偏执,脾气暴躁,经常在公司于客户和同事吵架,而且嗜好赌博,经常找人借钱。其家中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据谢某供述,他之所以做出以上令人不齿的行为,只是为了“寻找刺激”。

       据调查,谢某曾在1999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15日,浔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和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谢某选择在深夜对单身妇女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法理解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结合本案,罪犯双手掐住汪姑娘的喉咙,喝道:“别说话,说话就弄死你!”是典型的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人民法院对其定罪准确。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定性为强制猥亵妇女罪,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罪犯谢某2012年6~7月间,分别用右手掐住受害人的脖子,让受害人“不要喊!”及拿着一块砖头砸向了受害人头部,紧接着左手又是一拳打到了受害人的左眼角等暴力、威胁等手段摸妇女胸部及下体,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妇女罪。

        而该罪犯三个月内的不法行为已分别触犯了刑法两个不同的罪名,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对其数罪并罚。

       至于其之前所犯的数罪,刑期结束后再犯上述两罪超过法定时间,不构成累犯,不能对其按累犯处理。
发表于 2013-4-19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是不是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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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过错是暂时的遗憾,而错过则是永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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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人渣,该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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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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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有点象写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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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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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犯罪狂,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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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自讨苦吃。活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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