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阳光 发表于 2012-12-14 17:13 
l楼主我想这件事并不像你所说的那样,因为居委会太大难管理而且比较复杂,所以收押金是为了好管理,而且 ...
早在2001年07月国家计生委就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其中第二十四条就明文规定:“整顿农村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过程中的乱收费。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的婚前教育费、婚姻保险、计划生育押金等各种非法收费。禁止在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过程中擅自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至此,更证明了他们这样的收费是不合法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制社会,居然还有这般“能人”能让所谓的“村规民约”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我们马当居委会定的法规显然是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要我上环)、侵犯合法财产权利(要我交保证金),国家法规并没有说要强制上环和办证过程中要交保证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