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上门讨债,借款人“失忆”,称不记得借过款。2014年12月23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经调解,被告袁浩东半年内分两次还清原告彭银8万元借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月28日,被告因急需周转现金向原告暂借人民币80000元,约定在2014年春节前归还,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还款,原告三番五次催讨,最后一次催讨时,被告突然右手挠头称,不记得有借过原告款。原告当即拿出欠条给被告看,被告拿过欠条,看着看着不停的摇头,表示不记得有借过这笔钱,并想趁原告不注意撕毁欠条原件,幸好原告手快,一把抢过欠条。无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当庭原告诉称,之后自己有与被告多次沟通,但原告都表示不记得借过原告8万元钱,装“失忆”。无可奈何,原告才诉至法院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及证人,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
但被告质证时,还是称自己不记得借款,这个欠条不知是否打过,自己不记得了,同时证人也自己不认识,证人说的情况自己也不记得。
主审法官为查明事实,问到被告:欠条上的签名是你签的吗?被告回答:我不记得啊!被告刚回答完,原告随即表示要申请笔迹鉴定。
主审法官向被告解释道:我们为了查明事实,会考虑准许笔迹鉴定,鉴定结果如果是你签名的,那么你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被告听到如此,当即说道:我头好疼,双手抱头后,称我之前撞到头,一时忘记了借钱的事情,哦,我记得了,欠条是我打的,不用鉴定了。并且希望法庭调解一下,我一时还不出这么多钱,可不可以与原告商量1年内还清此借款。
最终,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李茜
原标题:借款人“失忆”后 庭审现场恢复记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