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谁借钱谁自己出具借条给债权人,但也有人自己做“老好人”替他人借款出借条,逾期不还苦果自己咽。12月24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便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方间欠原告李金桂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
2013年1月24日被告方间向原告李金桂借款5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500元(月利率3%),归还部分利息后,原告将月利率调减为2%,被告尚欠从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2013年10月12日被告再次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450元(月利率1.5%)。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方间辩称,借款及所欠利息属实,我是替别人借款,我只想与原告协商还款的事。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意思表示自由情况下出具条据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做出一定行为时要有法律意识。
原标题:“老好人”替他人借款出借条 逾期不还苦果自己咽
来源:彭泽法院网
作者:江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