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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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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江 西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江  西  省  公  安  厅
赣高法通[2014]1号


      关于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到国家机关信访,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文明、理性表达诉求,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人应到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依法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已经解决或终结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闹访、缠访。

  四、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  (纸)、打横幅、放喇叭、燃鞭炮,滞留不走、起哄闹事的;

  (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停放尸体、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诬告、侮辱、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全力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日

发表于 2014-9-26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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