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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老同学情面难碍无奈签字担保 追偿无门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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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彭泽法院网讯    在连带担保责任中,债权人可直接找到担保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借款;那么在连带担保人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责任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偿呢?9月15日,彭泽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担保人“追偿”的案件,最终判决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整起案件要追溯到2013年7月的一天,辛晓秋,也即本案的原告,应邀参加老同学王明的饭局。去的路上,辛晓秋心里直打嘀咕:自己与这个老同学多年未见面,只是逢年过节一条群发短信的关系,为何突然盛情邀请自己?怕是“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啊。

带着设防的心理,辛晓秋来到了约定的饭店。果不其然,老同学王明热情的迎接了他,斟茶倒水,关怀备至。看着一直沉着脸的辛晓秋,王明哈哈大笑:“老同学,你不用这么防着我,我知道你心里在想什么,没办法,这个浮躁的社会啊,连同学情都变成了牟利的工具,你也是怕我是那种小人,不敢与我交心,我能理解啊。”辛晓秋没料到王明洞穿了他的想法,看来王明此行并无他意,只是叙叙旧,心里不禁闪过一丝愧疚。王明接着说道:“一晃咱们也毕业这么多年了,同学聚会就是攀比大会,我向来不屑于参加。我只是怀念当年纯真的友谊啊,特别是这几年,人到中年,很多事情都看淡了,更想念读书的时光啊。前两天我还约了强子和老李,过几天还想约哥几个出来聚聚,无关名利,只为曾经的同窗情!”说着,王明的眼眶红了,又自嘲道:“老同学别见笑,人老了就是容易伤感,喝!喝!”此时的辛晓秋倍感羞愧,为自己的市侩汗颜,为王明的同学情深感动。两人敞开心扉,向各自述说着生活的喜悦与无奈。

三杯酒下肚,辛晓秋这才得知,当年王明毕业后就开办的工厂已经渐渐没落,辛晓秋不禁想起,当初同学们谈论起王明这个“大老板”时的羡慕之情,如今却是昨日黄花。王明摆摆手,苦笑道好汉不提当年勇,现在厂子快关门了,生活也清净了,钱算什么呢,就是苦了老婆孩子了。辛晓秋忙问是怎么一回事,原来,王明的工厂欠下不少债务,女儿刚刚考上大学,日子开始变得艰难。“老同学,你可千万别以为我是来要钱的,我不是那种人,我就是诉诉苦,发泄一下愁闷。”话虽如此,可是辛晓秋既然知道了,也不好袖手旁观,还是帮一把吧,毕竟谁没有个难处呢?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后,王明愣住了,也许是他没想到辛晓秋会如此重情义,一时间不知如何表达自己的感谢之情,王明强调:“老同学,我说不找你借钱就是不借。这样,你只要帮我签字担保,帮我担个信用,就行了,钱我来还!”借着酒劲,王明当场找来了债权人,辛晓秋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一觉醒来,头痛欲裂的辛晓秋渐渐回想起昨晚签订担保合同的一幕,惊出一身冷汗,借款30000块钱,这担保可不是闹着玩的,自己怎么那么傻啊。可是事实已经无法更改了,打电话给王明,他也只是打着哈哈,万分感激,表示自己绝对是守信之人,不会连累到辛晓秋。事已至此,辛晓秋也明白了个大概,自己千防万防,还是被“老同学”给坑了!

很快,担保合同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来临,王明举家不知踪影,辛晓秋是老实本分之人,害怕追债的会作出什么出格举动,悉数将王明的欠款偿还给了债权人。

哑巴亏已经吃了一次,不能再吃第二次了,这笔30000元的欠款应该由王明还给自己。可是王明根本如人间蒸发一般,自己该如何追偿呢?

2014年6月,辛晓秋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明承担30000元的还款责任,连带着将王明的妻子一起列为被告。由于王明及其妻子下落不明,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对王明及其妻子进行了公告,若公告期过二被告仍未出现,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

公告期三个月过去了,王明及其妻子始终未能出现。根据辛晓秋提供的担保合同及还款证据,法院最终缺席判决王明及其妻子偿付辛晓秋人民币30000元。虽然法院判下来了,但什么时候能到位,他实在没底,终究要为自己的鲁莽付出代价。

法官提醒: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甚至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担保当事人没有仔细阅读担保合同,随意签下自己的名字,很可能将来出现纠纷,给自己无故带来巨额连带清偿责任。要知道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签订担保合同应慎重。具体说来,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无知担保。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能足以偿债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保证人在这种保证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但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较低。另一种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谁先偿,事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高,但对保证人来说,较之一般保证风险更大。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究竟采取哪一种保证责任取决于他们之间如何约定,以约定选择保证方式,如无约定在法律上视为连带责任,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作者:魏文

发表于 2014-9-1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现如今处处是陷井{:1_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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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朋友什么的都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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