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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管部门强制拖车扣车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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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规定出台
交管部门强制拖车扣车不得收费


     昨日记者获悉,我省出台城市道路救援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规定,将于3月底前开始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和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

     规定明确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拖移的违法停放的机动车,以及依法强制扣留的各类机动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移或停放保管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其指定的社会救援机构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扣留的机动车,应妥善保管,若在保管期间损坏或遗失,应按规定赔偿。其停放保管场地,必须是取得机动车停放保管资质,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对依法强制拖移和扣留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车辆拖移或停放的地点。

     对依法需要强制扣留的机动车,在法定处理时限内的停放,当事人不承担车辆停放保管费用。如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此停放期间所发生的停放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社会救援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其收费主体为有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遵行有关价格政策,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城市道路车辆救援应由当事人委托救援机构施救,公安交管部门不能强行委托。但在应当事人要求或当事人出现意外丧失知觉的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代行委托。社会救援机构应按照“就近、就便、就简”的原则,将需要救援的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应车主要求送达其指定地点,不得绕路行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救援服务收费由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普通公路救援服务相应标准的80%核定。
发表于 2014-2-13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早就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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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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