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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宁’小球主持召开第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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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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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长宁‘小球主持召开第十二次县长办公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第十八次人大常委会议精神和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十件惠民实事”完成情况反馈意见;会议还审议了《彭泽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彭泽县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彭泽县长江沿江砂石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会议研究了部分粘土砖厂关停相关事宜、龙鼎大市场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事宜、江河二期保障房分配相关事宜、山南保障房小区工程设计变更增量相关事宜、县公安局办公大楼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江训开,县委常委、副县长秦岭,县委常委、副县长钟灵,副县长张新初、李茂芹、邵春霞、欧阳和平等政府组成人员出席会议。
发表于 2013-12-30 10:28 来自 中国陕西
周华钗、钱妮平不服彭泽县公安局
龙城镇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意见书
                                                                                                                                                       
                                                                                                                                                       周华钗向彭泽县公安局控告梅洁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的行为,龙城派出所于2013年8月26日向周华钗送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现周华钗提出如下意见:
                                                                                                                                                       派出所调查是:2012年11月8日上午10时许,梅洁、梅胜俊及梅洁的两位亲戚一起将店门打开,将周华钗放在店内的一些物品搬出来。调查材料还写有一位证人自始至终在场,看到了这一事实。
                                                                                                                                                       请问公安局:梅洁有这个权利撬开我的店门,搬我的东西吗?他代表谁?是代表法院?还是代表公安局?这完全是无视法律的强盗行为,是很明显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公安机关为何不立案查处?                                          
                                                                                                                                                       店是我周华钗的,有房产证为证。我的父母和家人制止梅洁一伙人的撬门是合法的行为,无可非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梅洁把我家的人打成了轻伤,不但是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而且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家人制止梅洁一伙人的不法侵害,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派出所认为这是“民间纠纷”,这是为犯罪开脱,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要不我把这个案例发到公安部去,发到全国的网站上去,让全国的网名都来讨论,梅洁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说的那么轻巧,是民间纠纷,如果是撬开了你局长和所长家的门,你们还会说这是一起“民间纠纷”吗?
                                                                                                                                                       派出所的调查材料开始【在第一页】认定是梅洁带一伙人打开店门,在后【第三页】又认定是彭泽县法院执行换的锁。这样的调查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彭泽县法院
                                                                                                                                                       一位副院长在一次协调会上,当着县政法、公安、信访局领导的面,否定了派出所所长关于是法院人换了锁,把钥匙交给梅洁的说法,当时弄得这位所长很难堪。法院执行是要依法执行,是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即是某些个别执行人员,背着领导,背着被执行人,私下搞执行,与梅洁搞地下交易,那也是违法的,应当一并查处。法院执行换锁,主管院长不知道,我周华钗也不知道,某些人偷偷摸摸搞执行,滥用职权搞执行,同样是违法的。事实是在周华钗控告梅洁非法侵入住宅后,某些法官为保梅洁才作出的伪证。在之前从未听说是法院换锁之事。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中查明认定是梅洁自行进入,所以法院换锁是作伪证。
                                                                                                                                                       派出所调查中出现的证据,也就是彭泽县法院【2012】彭执字第130-3号执行裁定,早已在2013年2月28日被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九中执字第1号裁定撤消了,就是因为彭泽县法院执行违法,责令彭泽县法院重新评估、重新拍卖。没想到这份被上级法院撤消了的裁定书,某些违法办案的人竟敢拿来作伪证,糊弄公安调查,拿鸡毛当令箭,可笑极至。目的只有一个,为了保梅洁,当然也为了保他自己,又戏弄了警官,一举两得。但是他别忘了,这是在作伪证。中级法院的裁定书可是白纸黑子红章,我周华钗可不敢造假。
                                                                                                                                                       派出所的调查材料【第二页】中写:“有两位证人说,上午和下午没有任何人殴打周华钗的母亲,也没有看到钱妮平的牙齿是怎么样被人打掉的。这两位证人不愿签字,但按了手印”。没有人签字的证据公安局也有用?如果是这样,我可以搞几百份、几千份这样没人签字的证据。我周华钗控告梅洁犯罪,有现场录像和照片为证,而公安机关搞一些没人签字的证据来为梅洁开脱,来糊弄我。这合适吗?我不懂,我可以问律师嘛!
                                                                                                                                                       梅洁带了一伙人,撬了我家的门,打伤了我家的人。搬走了我家的财产。光天化日之下竟敢如此大胆,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梅洁没有执法资格,某些法官利用执行之机,与梅洁搞私下交易,指使梅洁违法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一并查处。法官不依法办案,而是依权办案,执法犯法,知法犯法,视法律为儿戏。某些法官害怕梅洁被抓,因为梅洁一旦被抓,一切都会暴露,我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秉公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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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0 10:35 来自 中国陕西
   2012年11月8日,梅洁带一伙人【撬门抢劫 非法侵入  打人】等等,证据确实,难道就是不了了之吗?求公道!求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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