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热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4141|回复: 0

女大学生廉价的“第一次”——也谈刑事审判制度中的疑罪从无原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张某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三学生,2010年7月2号下午六点左右,张某背着自己的行囊准备打的去火车站回家欢度暑假。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竟是个不幸的开端。
    七月的天气酷热难耐,张某打着一把太阳伞在烈日下苦苦等待的士。终于,一辆私家车停在了她的面前,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魔鬼正向她招手。在一番简单的讨价还价之后,她做了一个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决定,上了那辆“黑车”。上车后,司机借口要先去接一个朋友就将车子开到了郊区一个比较隐蔽的地方停了下来,然后对张某说“车子里比较闷,过一会才能开走,一起下来透透气吧”,正当张某迟疑之时,一双罪恶之手就已经伸向了她……事后,那不知名的司机就丢下两张百元钞票在她凌乱的衣服里。整个过程仿佛就是上帝导演的一场恶作剧,从头到尾她都没有丝毫的反抗,因为她知道相较于那司机的强壮,自己显得多么的单薄与无力,也许是因为自己吓坏了,忘了去动弹反抗。

    拿着两张百元钞票,脑海中她想过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奋起报案。但经过一番思前想后,她还是艰难地选择了后者,因为她要那个邪恶的司机得到他应有的惩罚。

    可天有不测风云,整个诉讼走下来,她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结果,一纸判决以证据不足难以定罪将其起诉驳回。生命的尊严,爱情的美好以及女性第一次的美妙,对这个可怜的女孩都已成为泡影。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护律师提出了原、被告发生性行为纯属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并辩称原告出卖“性”的权利,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此种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构不成刑事犯罪。原告方及控诉方无法证明被告确系对原告实施了强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为避免错案冤案发生,请求法院严格依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依法认定被告无罪。

    为何正义的天平没有倒向受害者一边呢?关键的疑点证据在于她收下了两百元钞票,由此造成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差距。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支撑起来的大厦,这一点在刑事审判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相关的法律事实将难以认定,即使客观事实是有罪的,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罪,此即两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所提出的犯罪学中“疑罪从无”的著名论点,也是当今所有文明法治国家广泛推行的刑事审判原则。我国现今亦已严格确立了此项“疑罪从无” 的刑事审判原则。震惊中外的杜培武、佘祥林、张作海等冤案的发生,则从反面印证了“疑罪从无”刑事审判原则推行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价值。

    本案中,法官能够查明的法律事实是原、被告疑为自愿地进行性交易活动,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原告确实接受了被告“给付”的两百元“交易对价”,如果为非法性交易行为则不应在刑法的规制范围。在原告方及控诉方无法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被告确系实施强奸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法院依法不能认定本案被告犯有强奸罪。因此,就目前而言,只能交由治安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从来就没有一个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完美无瑕,有百利而无一害,只是因为经过复杂的利益博弈,在利大于弊的情况下,才有了各种法律制度与规则。刑事审判制度中“疑罪从无” 的法律原则也不例外,它在发挥预防众多错案冤案发生的作用同时,也让一些不法犯罪份子避开了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

    因此,对于本案,法官除了对原告表示同情之外,也只能希望其早日补足证据将“罪犯”绳之以法。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终究会来到,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同样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彭泽热线 免责声明 本站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及个人 不代表本站观点及立场.
本站不对网友所发言论的真实性做出评价,也无权删除(反动、色情、政治、垃圾广告帖等除外)
假若內容有涉及侵权,请立即联络我们。我们将立刻从网站上刪除,并向所有持版权者致最深的歉意。
本站法律顾问: 陈银山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