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彭泽县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收购、出售、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或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狩猎队从事狩猎活动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彭泽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