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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妥善处理一起“青春损失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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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5月6日,彭泽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追索“青春损失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斌在2019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万元给原告田艳,原告放弃欠款利息并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艳与被告张斌本是夫妻,双方于2018年2月份相识并在同年5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致使双方矛盾不断。今年3月,因两人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在民政部门解除了婚姻关系。在田艳的要求下,心中有愧的张斌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向田艳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一段“短命”的婚姻就此告终。

庭审中,被告张斌表示欠条确实是自己亲手所书,因为婚姻中没让老婆过上好日子,希望以后赚到钱了能对其进行补偿。但张斌同时表示,现在自己经济比较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分批支付,对此原告田艳表示同意,双方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一起离异夫妻间的金钱纠纷至此画上了句号。

法官寄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与金钱有关的意思表示时都应当慎重。在查明没有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法等情形下,意思表示均视为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实质是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约定的补偿,是出具欠条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履行给付义务。法律上虽无“青春损失费”的明确规定,但离婚时,如果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何种补偿费用,法律都不禁止。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产生的此类协议,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不受法律保护。结婚不难,相守不易,对婚姻都应该秉持一颗敬畏之心,且行且珍惜。

作者:彭泽法院 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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