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五月一日起实施,经彭泽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彭泽县纳入此条例范围,现予以公告。
关于彭泽县纳入《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实施《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彭泽县中心城区和全县各集镇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乡环境,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彭泽县中心城区和各乡(场、区)镇市容市貌管理纳入《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一、主要内容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工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二、职责要求
根据《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会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三、适用范围
1.彭泽县城规划区范围;
2.矶山工业园区;
3.彭湖湾工业园区;
4.湖牛公路(东至跃进闸西至定山镇)、迎宾大道、沿江大道公路及两侧。
5.各乡(场、区)镇集镇规划区。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彭泽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