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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明法释理妥处抚养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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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8月15日,通过彭泽法院法官明法释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洪女士自愿撤回了起诉,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被妥善化解。

    洪女士是彭泽县杨梓镇居民,和前夫秦先生是大学同学, 2006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了女儿莉莉和儿子兵兵。两人在漫长而平淡的婚姻生活中逐渐失去激情,最终在2016年选择协议离婚,和平分手。由于当时洪女士的工作不稳定,自觉无法很好的照料儿女,故在双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就子女抚养约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全归男方抚养、监护,女方享有探视权。以后女方如有条件,男方同意将其中一个孩子抚养、监护权变更为女方抚养、监护”。此后,莉莉和兵兵一直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洪女士放下心里的不舍,认真投入事业当中,争取有一天能将女儿莉莉的抚养权变更过来,好好的照顾她。

    转眼三年过去,洪女士已经从一个店员做到了连锁店店长,自信已经拥有照顾孩子的优越物质条件。今年7月底,洪女士来到彭泽法院,起诉前夫秦先生要求变更女儿莉莉的抚养权。

    案件庭审当天,洪女士面带微笑,心里充满了即将与女儿共同生活的喜悦。被告秦先生却提交了一份莉莉和兵兵的手书意见,姐弟俩均表示不愿分开,想要继续随爷爷、奶奶和爸爸一起生活。看到女儿的亲笔字迹,洪女士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瘫坐在原告席上。

    为了确认那份书面意见是否为孩子的真实意愿,庭后,承办法官来到秦先生家中,对莉莉进行了谈话。孩子坚决表示不想跟弟弟分开,这么多年在爷爷奶奶这里过的很开心,不想突然改变生活环境跟妈妈一起生活。

    基于孩子意愿,承办法官向洪女士详细解释了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中关于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并劝慰洪女士,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哪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血脉亲情是无论如何也割断不了的。经过法官的一番劝慰,洪女士重新振作了起来,表示今后一定会与孩子多沟通,给孩子母爱的温暖。

    最终,洪女士亲笔书写了撤诉申请书并提交法庭。

    法官释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子女随谁生活应当以实现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衡量标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的约定是依据当时的情况确定的,且当时两子女均年幼。现子女均已年满十二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判断,两孩子均提出要随爷爷、奶奶、爸爸一起生活的意见必须予以考虑。且原、被告离婚后,两孩子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未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发生,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婚生女莉莉仍应按其意愿随爸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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