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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彭泽县公开选调县外彭泽籍教师回家乡任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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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上饶
2019年彭泽县教育系统公开选调

在县外工作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

工 作 方 案



为打造我县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稳定我县教师队伍,努力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赣府厅发【2015】7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公开选调在县外工作的在编在岗、德才兼备中小学教师到我县中小学任教。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彭泽县公开选调在县外工作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人社、财政、编办、教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选调工作。

二、选调原则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三、选调名额:不超过30名   

四、选调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报名:

1、本人是彭泽户籍的;

2、已婚夫妻一方是彭泽户籍的;

3、父母(含配偶父母)是彭泽户籍的;

4、非彭泽籍县外的在编在岗国家教师自愿来我县任教须承诺至少服务5年及以上的,并同意按调入新单位空岗情况重新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

以上对象须是在县外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事等部门同意调出。

五、选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记录;身心健康,无生理和心理疾病;

3、爱岗敬业,服从分配;

4、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教师须本科及以上学历;

5、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证;

6、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9年8月31日及以后出生);

7、在县外是县城区及以上学校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县城区学校、是乡村学校岗位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在乡村学校任教。

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接受报名: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或正在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近五年教师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各有1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接受处理或接受处理未满五年的;

(4)违反人事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六、选调程序

1、报名

(1)报名时间:201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彭泽县教体局人事股。

(3)报名时须提供个人材料:个人申请、户籍材料(户口有效期截止公告发布之日)、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选调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所在地任教的学校出具无不良行为、纪检监察出具无违纪行为、卫健委出具计划生育、户口管理部门出具无刑事犯罪行为证明;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等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教师身份、任教时间、同意调出的证明;二寸近期同底免冠正面照片3张。

(4)由县公开选调在县外工作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政审和面试,面试将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选调人员的综合素质。面试时间12分钟,总分100分。当符合选调条件人数超过选调名额时,所有选调人员均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选调人员。如参加面试人数少于选调名额,则拟选调人员面试成绩不低于80分。如遇末位面试成绩相同者超过岗位计划数时,末位成绩相同者加试一道答辩题(由考官现场出题,分值20分,时间5分钟),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聘用

根据应聘者的政审、面试、组织体检(体检另行通知,费用由自己承担)、公示无异后,由县公开选调在县外工作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调动后,按照九江市人社局《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九人社字〔2018〕48号)文件规定重新进行岗位聘任,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被录用人员均实行聘任制,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编制和岗位需求进行安置,并与聘用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聘用期间为事业编制。

咨询电话:

县人社局:0792-5666535

县教体局:0792-7199299        

        附件:

    1、彭泽县2019年公开选调在县外工作教师报名登记表

     2、《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九人社字〔2018〕48号)        



              彭泽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7月4日



附件2:

关于九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九人社字〔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时,一般只能聘用到该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二、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一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三级岗位聘任条件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三年以上。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三年以上。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聘任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专业技术初级岗位(含原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应任十二级岗位满一年,初级岗位在职数范围内,由单位自主聘任。

三、关于特设岗位设置、聘用和核销

1.特设岗位的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对于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或科研项目获得了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排名前三);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方案》(赣才办字〔2008〕5号)精神引进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专业技术人员的;

(5)援疆干部援疆期间以及其他确需设置的;

(6)中小学教师符合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4号)文件规定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按管辖权限经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2.特设岗的聘用和核销

根据《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赣人社字〔2010〕82号)文件,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中的非常设岗位,除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外,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工作任务完成、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关于调入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用

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现单位核准的岗位数内重新进行岗位聘用。如现单位相应岗位数没有空缺或未设置相应岗位,可暂时聘用到低一层级岗位中的最高等级岗位,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该聘期满后,须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重新竞聘上岗,并按新聘岗位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聘用

1.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应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岗位数限额内进行。

2.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一般只能聘用七级职员及以下岗位:

(1)中专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

(2)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按照《关于考核认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赣人字〔2008〕155号)的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后:

(1)中专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以聘用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4)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管理人员聘用更高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除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有关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的规定执行。

5.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六、关于退出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的聘用

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中,因工作需要,根据组织安排退出领导岗位、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任原职务满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般可根据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此类受聘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相应领导岗位数的50%。

七、关于从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参照《江西省人社厅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文件聘任,取得高级职称资格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到下一层级的最高等级。

八、取得中级职称资格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大专学历在单位工作满六年或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五年的可聘任专技岗十级岗位。

九、加快建立竞争择优的岗位动态聘用,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聘用机制。

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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