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借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均有清偿义务。5月31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诉至法院时夫妻已离异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经法官调解,达成由二被告王雨、赵梅共同偿还原告张辉借款20000元的调解协议。
二被告王雨、赵梅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二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于是向原告张辉借款,期间由于双方借款还款往来频繁,遂每年更换借据。2012年7月21日,原被告算帐后由王雨向原告出具了200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却迟迟不予还款,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
另,王雨、赵梅已于2012年底协议离婚。
庭审中,赵梅辩称此款是其前夫王雨所借,虽借款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现已与其离婚并约定由王雨偿还,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
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赵梅的思想工作,并向其释明婚姻法中相关法条,解释说明借款关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仍不影响这笔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赵梅意识到自己对法律知识产生了误解,并表示虽然与王雨离婚,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多年夫妻情分的角度上来说,自己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终于,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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